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49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王瑞英
被 告 黃月眞(即蔡建明之繼承人)
蔡嘉華(即蔡建明之繼承人)
兼上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蔡竧瀧(即蔡建明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3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叄萬玖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叄萬陸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蔡建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