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瑞彩(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明富(即林坤之繼承人)
林秀云
林明德(即林坤之繼承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636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