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177號
SJEV,111,重小,177,2022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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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李怡臻

被 告 黄漢
住基隆市○○鄰○○路○段000號後 棟(基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 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 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 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前段、 第2 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被告住所地係設在 基隆○○○○○○○○(原住基隆市○○區鄰○○○街00巷00號4樓),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遷徙紀錄資料查結果在卷可參 ,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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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