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司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黎宗男
黎宗鑫
黎宗智
黎新發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秋緞間聲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調解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情形者,得逕以裁定駁回:送達 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黎宗男、黎宗鑫、黎宗智、黎新 發(以下簡稱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黎秋緞(以下簡稱相對人 )間就數宗不動產存有借名登記關係,現聲請人等終止系爭 借名登記關係而請求相對人應將上開借名登記之不動產移轉 登記為聲請人等所有,並聲請就此事項進行調解等語。三、經查:相對人現已遷出國外,有依職權查詢之戶籍資料及內 政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查詢結果可參。是本件相對人有應於 外國為送達之必要,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 款之規 定,聲請人聲請調解,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