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陳宗敬
相 對 人 王子捷
陳裔銍
陳裔豪
陳炳燈
陳遠朗
陳裔梃
陳遠等
陳明和
陳貴邦
陳輝陽
陳詩卿
陳穗卿
陳說卿
陳秀卿
陳裔漢
陳俊吉
陳俊男
陳俊良
陳南坤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三㈠至㈥所示,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 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 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 除前條第二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 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 法第93條亦有規定。另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 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此為民法第203條所明 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 ,業經本院106年度重簡字第1677號判決就兩造共有之坐落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 價金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由兩造按該判決附表一 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嗣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 、陳俊良、陳南坤、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遠朗不服 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判決撤銷改判上 開3筆土地分由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裔梃按 其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並補償其餘共有人,其餘上訴駁 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該判決附表二「權利範圍」欄所示之 比例負擔,並確定在案,並經裁定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 表欄中附表二關於「共有人姓名王子捷,化成段122號權利 範圍,100000/99 」之記載,更正為「共有人姓名王子捷, 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0000000/99」。至相對人陳遠朗 雖對該第二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因上訴利益未逾民事訴 訟法第466條所定之150萬元而經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以上訴不 合法裁定駁回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件卷宗查核 無誤。
三、又本件經本院審查後,系爭土地各共有人應負擔之第一、二 審訴訟費用額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又聲請人及相對人王子捷 、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裔梃所預納之訴訟費用詳如 附表一所示,而如附表三所示聲請人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及相對人王子捷、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如 附表三㈠至㈥所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 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一(單位:元/新臺幣)
編號 項 目 金 額 備 註 1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由相對人王子捷預納。 2 第一審土地複丈費 8,075元 由相對人陳裔梃、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3 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及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上訴部分) 1,5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4 第二審裁判費(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上訴部分) 1,500元 由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預納。 5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8年6月6日函) 17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裔銍、陳裔豪、陳炳燈、陳遠朗、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6 第二審鑑定費(本院109年4月30日函) 40,000元 由聲請人預納(已出具相對人陳俊吉、陳俊男、陳俊良、陳南坤之聲明書)。 一、系爭119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74,291,661元、系爭121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292,260,312元、系爭122地號土地起訴時土地現值為147,654,240元,故依各筆土地現值比例計算,本件訴訟費用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應負擔比例各為14%、57%、29%。 二、聲請人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11,500元(計算式:1,500元+170,000元+40,000元=211,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29,610元、120,555元、61,335元。 三、相對人王子捷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1,0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0元、570元、290元。 四、相對人陳裔銍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500元(計算式:1,500元÷3=500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70元、285元、145元。 五、相對人陳裔豪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六、相對人陳炳燈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3,192元(計算式:8,075元÷3+1,500元÷3=3,192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447元、1,819元、926元。 七、相對人陳裔梃預納之訴訟費用合計:2,691元(計算式:8,075元÷3=2,691元),就系爭119、121、122地號土地分別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377元、1,534元、780元。
附表二: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1地號權利範圍 化成段122號權利範圍 1 陳遠等 150分之8 600000分之28935 150分之8 2 陳明和 150分之8 600000分之 28935 150分之8 3 陳宗敬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4 陳貴邦 120分之7 120分之7 120分之7 5 陳遠朗 6分之1 6分之1 6分之1 6 陳輝陽 25分之1 00000000分之 118968 25分之1 7 陳詩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8 陳穗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9 陳說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0 陳秀卿 150分之2 600000分之4935 150分之2 11 陳裔銍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2 陳裔梃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3 陳裔豪 18分之1 18分之1 18分之1 14 陳俊良 480分之28 96分之7 96分之7 15 陳俊吉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6 陳俊男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7 陳南坤 1440分之28 480分之7 480分之7 18 王子捷 0000000分之99 10000分之1 0000000分之99 19 陳裔漢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30000分之3497 20 陳炳燈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300分之35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分之1 00000000分之 587532 0000000分之1
附表三:計算書(單位: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㈠聲請人預納訴訟費用211,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29,610元) 化成段121地號 (120,555元) 化成段122地號 (61,335元) 合計 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 1 陳遠等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2 陳明和 1,579元 5,814元 3,271元 10,664元 10,664元 3 陳宗敬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 4 陳貴邦 1,727元 7,032元 3,578元 12,337元 12,337元 5 陳遠朗 4,935元 20,093元 10,223元 35,251元 35,251元 6 陳輝陽 1,184元 1,434元 2,452元 5,070元 5,070元 7 陳詩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8 陳穗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9 陳說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0 陳秀卿 395元 992元 818元 2,205元 2,205元 11 陳裔銍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721元 12 陳裔梃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93元 13 陳裔豪 1,645元 6,697元 3,408元 11,750元 11,564元 14 陳俊良 1,727元 8,790元 4,472元 14,989元 14,989元 15 陳俊吉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6 陳俊男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7 陳南坤 576元 1,758元 894元 3,228元 3,228元 18 王子捷 3元 12元 6元 21元 0元 19 陳裔漢 3,451元 14,053元 7,150元 24,654元 24,654元 20 陳炳燈 3,455元 14,065元 7,156元 24,676元 24,49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7,083元 0元 7,083元 7,083元 備註: 一、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經與後述㈡抵銷58元後,已毋庸賠償聲請人訴訟費用。 二、編號11相對人陳裔銍經與後述㈢抵銷29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721 元(11,750元-29元=11,721元)。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64元(11,750元-186元=11,564元)。。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86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4,490元(24,676元-186元=24,490元)。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57元後,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593元(11,750元-157元=11,593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欄所載。
㈡相對人王子捷預納訴訟費用1,0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140元) 化成段121地號 (570元) 化成段122地號 (290元) 合計 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 1 陳遠等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2 陳明和 7元 27元 15元 49元 49元 3 陳宗敬 8元 33元 17元 58元 37元 4 陳貴邦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5 陳遠朗 23元 95元 49元 167元 167元 6 陳輝陽 6元 7元 12元 25元 25元 7 陳詩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8 陳穗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9 陳說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0 陳秀卿 2元 5元 4元 11元 11元 11 陳裔銍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2 陳裔梃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3 陳裔豪 8元 32元 16元 56元 56元 14 陳俊良 8元 42元 21元 71元 71元 15 陳俊吉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6 陳俊男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7 陳南坤 3元 8元 4元 15元 15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 19 陳裔漢 16元 66元 34元 116元 116元 20 陳炳燈 16元 67元 34元 117元 117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33元 0元 33元 33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1元後,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元(58元-21元=37元)。 二、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王子捷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王子捷之金額欄所載。
㈢相對人陳裔銍預納訴訟費用500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70元) 化成段121地號 (285元) 化成段122地號 (145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 1 陳遠等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2 陳明和 4元 14元 8元 26元 26元 3 陳宗敬 4元 17元 8元 29元 0元 4 陳貴邦 4元 17元 8元 29元 29元 5 陳遠朗 12元 48元 24元 84元 84元 6 陳輝陽 3元 3元 6元 12元 12元 7 陳詩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8 陳穗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9 陳說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0 陳秀卿 1元 2元 2元 5元 5元 11 陳裔銍 4元 16元 8元 28元 - 12 陳裔梃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3 陳裔豪 4元 16元 8元 28元 0元 14 陳俊良 4元 21元 11元 36元 36元 15 陳俊吉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6 陳俊男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7 陳南坤 1元 4元 2元 7元 7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8元 33元 17元 58元 58元 20 陳炳燈 8元 33元 17元 58元 0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7元 0元 17元 1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2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銍訴訟費用。 三、編號13相對人陳裔豪經與後述㈣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四、編號20相對人陳炳燈經與後述㈤抵銷177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抵銷149元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銍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銍之金額欄所載。
㈣相對人陳裔豪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4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28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194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豪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裔豪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抵銷28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9元(177元-28元=149元)。 四、編號20陳炳燈經以後述㈤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94元(371元-177元=194元)。 五、編號13陳裔梃經以後述㈥抵銷149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8元(177元-149=28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豪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豪之金額欄所載。
㈤相對人陳炳燈預納訴訟費用3,192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44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819元) 化成段122地號 (926元) 合計 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 1 陳遠等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2 陳明和 23元 88元 50元 161元 161元 3 陳宗敬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0元 4 陳貴邦 26元 106元 54元 186元 186元 5 陳遠朗 75元 303元 154元 532元 532元 6 陳輝陽 18元 22元 37元 77元 77元 7 陳詩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8 陳穗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9 陳說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0 陳秀卿 6元 15元 12元 33元 33元 11 陳裔銍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119元 12 陳裔梃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3 陳裔豪 25元 101元 51元 177元 0元 14 陳俊良 26元 133元 68元 227元 227元 15 陳俊吉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6 陳俊男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7 陳南坤 9元 27元 14元 50元 5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371元 20 陳炳燈 52元 211元 108元 371元 -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107元 0元 107元 107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陳炳燈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5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9元(177元-58元=119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71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五、編號12相對人陳裔梃經與後述㈥對相對人陳炳燈抵銷314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炳燈訴訟費用。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炳燈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炳燈之金額欄所載。
㈥相對人陳裔梃預納訴訟費用2,691元,各共有人應負擔之金額如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化成段119地號 (377元) 化成段121地號 (1,534元) 化成段122地號 (780元) 合計 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 1 陳遠等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2 陳明和 20元 74元 42元 136元 136元 3 陳宗敬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0元 4 陳貴邦 22元 89元 46元 157元 157元 5 陳遠朗 63元 257元 130元 450元 450元 6 陳輝陽 16元 18元 32元 66元 66元 7 陳詩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8 陳穗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9 陳說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0 陳秀卿 5元 13元 10元 28元 28元 11 陳裔銍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121元 12 陳裔梃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 13 陳裔豪 21元 85元 43元 149元 0元 14 陳俊良 22元 112元 58元 192元 192元 15 陳俊吉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6 陳俊男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7 陳南坤 7元 22元 11元 40元 40元 18 王子捷 0元 0元 0元 0元 0元 19 陳裔漢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314元 20 陳炳燈 44元 179元 91元 314元 121元 2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元 90元 0元 90元 90元 備註: 一、編號3聲請人陳宗敬經與前述㈠抵銷後,聲請人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二、編號18相對人王子捷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三、編號11陳裔銍經以前述㈢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28元後,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149元-28元=121元)。 四、編號13陳裔豪經以前述㈣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已毋庸賠償相對人陳裔梃訴訟費用。 五、編號20相對人陳柄燈經以前述㈤對相對人陳裔梃抵銷177元,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21元(314元-177元=137元)。 六、其餘相對人應賠償相對人陳裔梃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應賠償陳裔梃之金額欄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