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745號
SJEV,110,重簡,745,2022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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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45號
原 告 廖啟男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 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 分補繳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5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原對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38萬9,14 0元,嗣於民國111年1月27日具狀擴張聲明請求被告賠償81 萬0,908元,應繳納裁判費用1萬3,380元,扣除原告原已繳 納之4,19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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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