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341號
SJEV,110,重簡,2341,2022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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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341號
原 告 陳文治
被 告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大德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被 告 楊圓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於民國111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3月17日宣判。茲因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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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宥信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