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151號
原 告 吳濬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聖堡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