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0年度,3605號
SJEV,110,重小,3605,2022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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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小字第360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鄧介榮
被 告 沈清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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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