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54號
KSEV,111,雄補,54,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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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朱昌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振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
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37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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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