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72號
原 告 陳宣伯
訴訟代理人 袁惠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鼎璿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