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70號
KSEV,111,雄補,270,2022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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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7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卓定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玉蘭間損害賠償( 交通)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
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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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