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呂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裕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勞務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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