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7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懷莒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
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
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16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 元
,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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