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世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之相關住
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
上開資料,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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