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42號
KSEV,111,雄補,142,202202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4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世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9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記載被告之相關住
居所、年籍等足資辨別之特徵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及補正
上開資料,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1/1頁


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