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34號
KSEV,111,雄補,134,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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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4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睿喬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33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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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