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81號
KSEV,111,雄簡,81,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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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簡字第8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莊崇銘
被   告 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志宏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2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壹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下稱翡翠世家珠 寶公司)於民國109 年6 月20日邀同被告李志宏為連帶保證 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 年6 月30日起至114 年6 月30日止,以每1 個月為一期,分 54期平均攤還本息,被告遲延還款時,除應支付遲延利息外 ,並應給付違約金。詎被告翡翠世家珠寶公司自110 年9 月 起即未再依約還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積欠如 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李志 宏既係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授信明 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中華郵政公司 存款利率調整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規定之適用簡 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 第3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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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翡翠世家珠寶精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