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422號
KSEV,111,雄小,422,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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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22號

原   告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王元章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 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 年12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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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