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363號
KSEV,110,雄補,2363,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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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6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映萱
被   告 陳志豪
      陳育彬
      陳潘旨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1,66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
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
,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
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
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
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間就如
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8 年5 月14日所
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8 年6 月20日登記原因為分割繼
承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第二
項則請求被告陳育彬就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6 月20日之所有權移
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
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而原告之債權額為49萬9,20
1 元(計算式如附表二,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即110 年12月21日止
),至系爭不動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核定之
價額為422 萬3,300 元,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
為49萬9,20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前繳之裁判
費1,660 元,尚應補繳3,7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
亦請原告按被告人數重新提出起訴狀繕本過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附表一
┌──┬───────────────────────────┐
│編號│            不動產            │
├──┼───────────────────────────┤
│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
│  │(權利範圍各為:1/1 )                │
├──┼───────────────────────────┤
│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號建物(權利範圍:1/1 )│
│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0 號)       │
└──┴───────────────────────────┘
附表二
┌──┬────┬─────┬──┬───────┬─────┐
│請求│計算本金│ 計算期間 │年息│  計算式  │  金額  │
│項目│(新臺幣)│ (民國) │  │       │(元以下四│
│  │    │     │  │       │捨五入) │
├──┼────┼─────┼──┼───────┼─────┤
│利息│140,554 │自97年2 月│19.9│140,554 元×19│211,303元 │
│  │元   │23 日至104│9% │.99 %×(7+ │     │
│  │    │年8 月31日│  │190/365 )  │     │
│  ├────┼─────┼──┼───────┼─────┤
│  │140,554 │自104 年9 │15%│140,554 元×15│132,968元 │
│  │元   │月1日至110│  │%×(6+   │     │
│  │    │年12月21日│  │112/365 )  │     │
├──┼────┼─────┼──┼───────┼─────┤
│期前│12,576元│     │  │       │     │
│利息│    │     │  │       │     │
├──┼────┼─────┼──┼───────┼─────┤
│違約│1,800 元│     │  │       │     │
│金 │    │     │  │       │     │
├──┼────┼─────┼──┼───────┼─────┤
│本金│140,554 │     │  │       │     │
│  │元   │     │  │       │     │
├──┴────┴─────┴──┴───────┴─────┤
│總計:499,201 元                      │
│(本金140,554 元+利息356,847 元+違約金1,8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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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