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0年度,2219號
KSEV,110,雄補,2219,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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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1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智宏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 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
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
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
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
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
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被告劉智宏等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於
民國108 年3 月22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8 年7 月
26日所為登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訴之聲明
第二項則請求被告劉**應就系爭不動產於108 年7 月26日所為登
記原因為分割繼承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與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較低者為斷
。據原告陳報本件主張之債權總額為42萬2,372 元,另系爭不動
產依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之價額則為335
萬2,200 元,依前揭說明,本院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2
萬2,3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
0 元,尚應補繳3,520 元。茲依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
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附表
┌──┬────────────────────────┐
│編號│          不動產            │
├──┼────────────────────────┤
│ 1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權利│
│  │範圍:各1/1 )                 │
├──┼────────────────────────┤
│ 2 │高雄市○鎮區○○段○○段0 ○號建物(權利範圍: │
│  │1/1 )(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街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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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