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0年度,686號
KSEV,110,雄簡,686,202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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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萬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汪嘉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1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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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