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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3433號
KSEV,110,雄小,3433,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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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433號
原   告 金圓環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朱萍  
訴訟代理人 潘冠中 
被   告 鄭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2 月
9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陳稱未收受開庭通知,有再行
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雅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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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