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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0年度,3323號
KSEV,110,雄小,3323,2022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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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小字第3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黎芳 

訴訟代理人 陳王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
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 萬3,1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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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