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
高雄簡易庭(刑事),雄秩字,111年度,55號
KSEM,111,雄秩,55,2022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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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雄秩字第55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移送人  李銘鎧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1 年
2 月18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11170403900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銘鎧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2月5日9時40分。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享溫馨KTV )。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前開時、地,因與同行友人飲酒後情緒不 穩,於61號包廂內摔擲玻璃酒杯及毀損馬桶,並至包廂外手 執酒瓶敲擊牆壁致酒瓶破裂等。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高昌成陳祥展於警詢時之陳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所為,係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酌被移送人 之違序情節、動機、違反本法之手段,及案發後業與享溫馨 KTV 成立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 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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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