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城補字第2號
原 告 翁錦鳳即榮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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