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91號
FYEV,111,豐補,91,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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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91號
原 告 高昕爰
訴訟代理人 阮家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智雄等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0,000
元,應徵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二、請提出書狀(需附繕本),說明請求被告給付306萬元之計
算基礎及請求權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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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