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104號
FYEV,111,豐補,104,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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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林坤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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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