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0年度,1469號
FYEV,110,豐小,1469,202202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46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王郁雯
被 告 黃勝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99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