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1年度,27號
KSDV,111,除,27,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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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真 
代 理 人 林傳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 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9月 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系爭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21號民事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 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開該裁定已於110年9月 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公示催告卷宗 查核屬實,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1月13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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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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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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