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黎紅駬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金成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01,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6,61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111 年度救字第24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
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嗣經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
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