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4號
KSDV,111,補,114,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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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4號
原   告 德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汧鷾 


原告與被告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9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901元,扣除前繳調解費用3,000元,尚
應補繳裁判費96,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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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