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聲 請 人 關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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