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13號
KSDV,111,補,113,202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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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關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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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