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9號
KSDV,111,補,109,20220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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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林珍妮 
      林恩饒 
      楊文禮 
      蘇明彥 
被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徵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民國110 年12月28日股東會決議,或確
認該股東會決議為不成立或無效,核此非屬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
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之主張及所提證
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
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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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