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103號
KSDV,111,補,103,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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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洪紫婷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聶發明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111年度救字第18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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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