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00號
原 告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信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雯律師
原告與被告鄭吉田、陳江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前向
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110 年度附民字第26號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2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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