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楊慶煜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
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前於民國 83年3 月11日報經教育部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83年3 月16 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經相對人110 年8 月27日第9 屆 第5 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修訂原章程計2 條如附件 所示,爰依法請求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 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 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者,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 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 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至財團名稱 、設立宗旨、業務範圍、目的事業之變更,非屬財團組織有 關之事項,亦與財團之管理方法無涉,與民法第62條、第63 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要件不符, 自不在得聲請之列(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0 號裁定意旨 參照)。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則祇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之許可,即可向法院聲請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 之必要。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法聲請裁定 為必要之處分等語,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 紀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文 件各1 份為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附件 「修正條文」欄第6 條部分,係關於董事會組織類別之調整 ,性質上核屬該財團法人組織重要事項之修正,且其規定與 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核無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 定亦無牴觸,並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運作所必要。又本院依 非訟事件法第62條規定徵詢主管機關即教育部之意見,經該 部函覆相對人章程變更業經教育部110 年11月5 日臺教社㈢ 字第1100138722號函許可變更在案,有教育部111 年2 月17 日臺教社㈢字第1110016503號函存卷可參。是本件此部分聲 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至附件「修正條文」欄第18條部分,因僅係載明歷次修訂日 期之沿革,核其內容,非關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 備情況,亦與財團法人目的之維持或財產之保存而有變更財 團組織之必要者無涉,聲請人可依非訟事件法第85條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備後,再向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即為 已足,毋庸向本院聲請裁定變更,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本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