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22號
KSDV,111,司催,22,2022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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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何緗翎 
 
上聲請人何緗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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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