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22號 聲 請 人 何緗翎 上聲請人何緗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 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 款單繳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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