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870號
KSDV,111,司促,870,2022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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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87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鳥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正成 


債 務 人 何忻恩 

債 務 人 何文吉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何傳加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新台幣捌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二七計算之利息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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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