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080號
KSDV,111,司促,3080,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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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鄭宜信 
債 務 人 蔡幸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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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