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68號
KSDV,111,司促,2968,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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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簡仲廷 


債 務 人 簡宙緯 

 
一、債務人簡仲廷簡宙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
  零壹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簡仲廷於民國108年11月至109年12月間邀同
  債務人簡宙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1,012元整,詳如附表所載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簡仲廷需自負利息部份未
  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簡宙緯既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仲廷、簡│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0%   │
│  │71012 │宙緯   │0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簡仲廷、簡│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1012 │宙緯   │1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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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