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梁嘉晏(原名:梁素美、梁晴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陸仟貳佰肆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梁嘉晏(原名:梁素美、梁晴雯)於93年10月05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536,243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
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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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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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梁嘉晏(原│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7424 │名:梁素美│1月22日起 │ │ │
│ │元 │、梁晴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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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梁嘉晏(原│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99% │
│ │88117 │名:梁素美│1月18日起 │ │ │
│ │元 │、梁晴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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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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