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41號
KSDV,111,司促,2941,2022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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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4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張雯慧 

 
一、債務人張雯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萬得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
  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肆萬柒仟貳
  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即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乙案,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
  0號函核准在案,合併後以元大銀行為存續銀行。是本案之
  債權業已移轉,合先敘明。
  (二) 被繼承人張萬得於94年7月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4518-4840-0134-2107)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
  (三) 被繼承人張萬得截至遞狀日共消費新臺幣47,251元,
  未按期給付,但於095年08月2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被繼承
  人張萬得於102年12月12日死亡,債務人張雯慧為其法定繼
  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自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萬得之遺
  產範圍限度內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
  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 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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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