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936號
KSDV,111,司促,2936,20220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高祿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零貳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祿原於民國108年08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4563135600913946),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
  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2234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6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
  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
  :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
  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
  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
  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高祿原於民國109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4636705716881881),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
  10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01月21日止未受償之
  利息3889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自
  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111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附表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高祿原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
│  │6721元 │     │1月22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高祿原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
│  │43109元 │     │1月22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高祿原  │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6.990%  │
│  │220828元│     │1月22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