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周金榜
債 務 人 福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桂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柒
元、違約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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