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97號
KSDV,111,司促,2797,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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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周金榜 


債 務 人 福田投資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周林桂枝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貳佰柒拾壹萬貳仟貳
  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暨前未受償利息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捌拾柒
  元、違約金新台幣玖萬參仟捌佰肆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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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田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