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95號
KSDV,111,司促,2795,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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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9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李玲玲、黃秋風



債 務 人 周金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柒萬零柒佰柒拾
  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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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