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10號
KSDV,111,司促,2710,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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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鄭惠云 


債 務 人 羅翊甄 


債 務 人 鄭詠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叁仟零玖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惠云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羅翊
  甄、鄭詠澤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
  ,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63,09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
  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惠云未依約履行繳款,迭
  經催討未果,債務人羅翊甄鄭詠澤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111年度司促字第27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惠云、鄭│自民國110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263,09│詠澤、羅翊│月1日起   │      │       │
│  │2元  │甄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惠云、鄭│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3,09│詠澤、羅翊│0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甄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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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