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709號
KSDV,111,司促,2709,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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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佳紋 

債 務 人 李翁秀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佳紋前就讀正修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翁
  秀月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
  本金計新臺幣48,937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
  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佳紋未依約履行繳款,迭
  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李翁秀月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債權,並有放款借據
  為憑,又債務人現居上開地址,係在 貴院轄內,為求簡便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貴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影本,貸款放出查詢,借保人基本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文瑜
 
111年度司促字第27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紋、李│自民國110年3│至清償日止 │年息1.9%   │
│  │48,937│翁秀月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佳紋、李│自民國110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8,937│翁秀月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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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