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71號
KSDV,111,司促,2571,2022021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黃義雄 
債 務 人 謝東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陸仟捌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本   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號│     ├────────┬────┼───────────┤
│ │     │期      間 │利  率│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
│ │     │        │    │六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
│ │     │        │    │%計算,每次違約連續收│
│ │     │        │    │取以九個月為限。   │
├─┼─────┼────────┼────┼───────────┤
│1│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10月 │1.845% │自民國110年11月20日起 │
│ │66,872元 │20日起至清償日止│    │至清償日止      │
├─┼─────┼────────┼────┼───────────┤
│2│新台幣  │自民國110年12月 │1.845% │自民國111年1月18日起至│
│ │100,000元 │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