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528號
KSDV,111,司促,2528,2022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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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5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李順舜(原名:李秀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零捌佰壹拾伍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利 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   │
│  │(新台幣) │       │(年息) │          │
├──┼─────┼───────┼────┼──────────┤
│001 │62,170元 │96年4月18日至 │20%   │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002 │98,645元 │95年5月15日至 │19.71% │暨自96年5月15日起至 │
│  │     │104年8月31日止│    │100年2月8日止,按月 │
│  │     ├───────┼────┤以新台幣300元計算之 │
│  │     │104年9月1日起 │15%   │違約金。      │
│  │     │至清償日止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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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