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2397號
KSDV,111,司促,2397,202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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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23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債 務 人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G215346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0年07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1,65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G215346、Y568202、Y569312、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
  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費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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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